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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保 公司團體 特殊族群  
5-10人(團保)10~30人(團保)30人以上(團保)
公司團體5人以上-團體意外險
箭頭 富邦產物保險
團體傷害保險
箭頭 新安東京海上保險
新璀璨人生(團體)意外險
公司團體10人以上-團體意外險
箭頭 台壽保產物保險
龍安心(團體)意外險
箭頭 新光產物保險
新光保倍七(團體)意外險
箭頭 華南產物保險
新菁英超值(團體)意外險
公司團體30人以上-團體意外險
箭頭 泰安產物保險
泰如意(團體)-基本型
箭頭 泰安產物保險
泰如意(團體)-加值型
箭頭 泰安產物保險
泰如意(團體)-超值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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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產物-泰如意(團體)意外險 華南產物-新精英超值團保意外險 新光產物-新光保倍七(團體)意外險
富邦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台壽保產物-龍安心意外險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新璀璨人生(團體)意外險
保險專家的話
如何準備家中醫藥箱?
醫藥箱每個家通常都會有一個急救藥箱,如果有了什麼病痛或是跌打損傷的,那麼可以進行簡單的處理。詳細內容
數字會說話
踏出國門前保障先做足
醫藥箱出國旅遊或洽公,最怕碰到的是安全問題,一旦在海外發生危險,可能會耗費龐大的醫療費用...
詳細內容
保險公司 泰安產物 富邦產物 新光產物 華南產物 台壽保產物 新安東京海上
產品名稱 泰如意 團體傷害保險 新光保倍七 新精英超值團保 龍安心 新璀璨人生
最低投保人數 30人 5人 10人 10人 10人 5人
一般意外身故/殘廢 100萬 100萬 100萬 100萬 100萬 100萬
大眾運輸工具 200萬 優500萬 100萬 200萬 優500萬
實支實付 2萬 1萬 優3萬 2萬 A.3萬
B.1,200/日
住院日額 1,000/日 1,000/日 1,000/日 1,000/日 1,000/日 1,000/日
加護病房 1,000/日 1,000/日 優2,000/日 1,000/日
燒燙傷病房 1,000/日 優2,000/日 1,000/日
重大燒燙傷 100萬
燒燙傷皮膚移植 100萬
緊急救護 1,500/次 優2,000/次
住院慰問金 1,000/次 優2,000/次
看護費用 優100萬
其他 優執行職務特定期間 100萬 優國內非大眾運輸 150萬
年繳保費 第1類 665元 950元 1,000元 1,180元 1,300元 1,750元
第2類 833元 950元 1,000元 1,180元 1,300元 1,750元
第3類 998元 1,800元 1,000元 1,180元 1,300元 1,750元
第4類 1,497元 1,800元 2,050元 1,910元 1,300元 1,750元
第5類 不承保 不承保 不承保 不承保 3,600元 4,300元
第6類 不承保 不承保 不承保 不承保 3,600元 4,300元

好處多多的團險,老闆的最佳選擇

  • 對老闆的好處
    1. 用便宜的保費就可以降低老闆經營上的無限責任。
    2. 團體保險免除了員工在工作環境上的不安,工作更有效能。
    3. 提昇公司優質形象,完善的福利不但穩定人心更吸引優秀人才。
    4. 發生意外時,善盡照顧員工的責任,建立勞資雙方的和諧關係。
  • 對員工的好處
    1. 在福利制度完善的公司,更有保障。
    2. 用便宜的保費,擁有基本的生活安全保障。
    3. 可相較減少員工個人壽險上的保費支出負擔。

幫員工購買團體保險的好處點

公司經營的成功之道在於公司營運和員工生活的兼顧,
關懷員工就是重視企業的無形資產。

  1. 公司的永續發展: 
    幫助公司永續經營,當員工不幸因職災發生事故時,團體保險可以幫助老闆保照顧員工,減少財產的損失。 
  2. 有效降低公司經營風險: 
    當職災發生時,藉由團體保險可以幫您解決員工職災傷殘及死亡的問題,依法轉嫁僱主之法律責任,減輕公司經營的風險。 
  3. 保障員工生活: 
    有效減低員工的流動率,身故或殘廢的員工及眷屬因為有了團保,可以獲得適當的照顧,員工生活更有保障,定著率增加、相對也提升了生產力。 
  4. 公司完善福利,贏得員工的忠誠: 
    優秀的員工是企業發展的根本,透過團體保險的福利計劃,更能留住優秀的人才,並且贏得員工的忠誠,避免人才的流失。 
  5. 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團體保險支出的保費可以享受免稅的優惠。每位員工、每月二千元內的團體保險保費,可以核實認列費用,既為員工謀福利,又為公司節稅。

團保的身故受益人之指定

參加公司團險的員工身故受益人,須以員工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但要注意的是,勞基法繼承人順位與民法的法定繼承人並不完全相同。

勞基法第59條 民法第1138條
第一順位 配偶、子女 配偶 當然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
包括子女及孫子女
第一順位
第二順位 父母 父母 第二順位
第三順位 祖父母 兄弟、姊妹 第三順位
第四順位 孫子女 祖父母 第四順位
第五順位 兄弟、姊妹 第五順位

部分公司在投保團體保險時,為求作業便利,未提醒投保員工指定受益人,此作法視為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此時可能發生的狀況之一為:

會計A小姐已婚且無子女,在民法的認定上,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與父母,若發生不幸,會計A小姐的配偶補償金只能拿到一半。

會計A小姐在勞基法的順位繼承人規定只有配偶一人(無子女),應拿到全額的賠償金。所以若不幸發生職災死亡時,家屬取得賠償金後,又可要求雇主依勞基法死亡補償的標準賠償。 此時的理賠金不能完全抵充勞基法所定的雇主責任,所以該拿到全額補償金卻沒有到全額,不該拿的卻多拿了,徒增公司困擾。

所以在受益人指定方面,應與勞基法的順位繼承人相同,才能確實保有公司將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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